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9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46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恽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260号1幢。
法定代表人:林子晗。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会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正茂
审判员  崔 丽
审判员  舒 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