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执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57941713。

法定代表人:林子晗。

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织机构代码:743758795。

法定代表人:恽为民。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9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33974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198元、执行费人民币50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案款。

执行中,本院自2020年5月8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工商股权、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0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扣划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707.5元,扣除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198元、执行费人民币5044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人民币3465.5元。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9月21日,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36274.5元。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预告书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91执7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俞宛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