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中科国***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626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6号大街26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57941713M。
法定代表人:林子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青,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慧,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北高路99号5号楼二层2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1BC0Y。
法定代表人:贾瑞瑞,经理。
被告:陈佳琦,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国***集团有限公司、陈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国***集团有限公司、陈佳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元(已减半),保全费1917元,合计4663元,由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华辉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柯君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