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中科国弘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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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629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6号大街26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57941713M。
法定代表人:林子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青,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慧,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国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9层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15LH98。
法定代表人:祁有凯,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国弘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国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6元(已减半),保全费4546元,合计10472元,由原告浙江中自庆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华辉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柯君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