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14189号
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结清全部欠款,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3元,由原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况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