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全丰航空植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与某某、安阳全丰航空植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西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02民初6772号
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肇庆市端州区法制局公职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安阳全丰航空植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路北。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肇庆市西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仅作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温某1。
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安阳全丰航空植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西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