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广顺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广顺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36执8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执行人:保定广顺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顺平县高铺镇107国道南侧火车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金秋。
被执行人:张金秋,男,汉族,1958年8月6日出生,所在地保定市顺平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保定广顺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636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二、2018年4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4月2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8月2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7月2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定广顺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金秋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6民初45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会永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