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广顺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保定广顺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02执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7744G。
负责人倪存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保定广顺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顺平县高于铺镇107国道南侧(火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5619626489。
法定代笔人翟立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广顺再生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顺平县火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5416684G。
法定代表人张金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金秋,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被执行人张素,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广顺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广顺再生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张金秋、张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80322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袁学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