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复108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4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一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胡生亮。
复议申请人***、***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以上简称成华法院)(2021)川0108执异4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华法院查明,2020年8月25日,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华棚改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108民初81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川0108执3352号。2020年9月21日,***到该院执行局接受询问,陈述尾号为66937、66918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是返还款,法院直接从该银行账户扣划即可。另有应返还的10000元,请求该院从其建设银行账户上扣划。关于执行费13731元,***认为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支付,不同意该院扣划该款项。2020年10月9日,该院作出(2020)川0108执3352号之五、之六执行裁定,分别划拨***在成都银行1001××××6918_T200CNY00000001账户内存款566582.00元,划拨***在成都银行1001××××6937_T200CNY00000001账户内存款566582.00元。2020年10月10日,前述款项被扣划至该院执行款专户。2020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2020)川0108至3352号之七执行裁定,划拨***在中国建设银行3811××××173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31.00元。2020年10月20日,该院作出(2020)川0108执3352号《执行完毕通知书》,载明该案已执行完毕。2020年10月23日,该案提请结案,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2020年11月6日,异议人以邮寄方式将《执行异议申请书》向该院邮递。
成华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成华棚改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院已于2020年10月23日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届此终结。异议人若对该执行程序中该院实施的执行行为有异议,至迟应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异议人迟至2020年11月6日提出执行异议,已明显超过提起执行异议的法定期限,其异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成华棚改公司申请执行不符合条件,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执行费和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由其承担,执行案件的终结应当以执行事务全部完结才算终结,成华法院在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之后才支付案款,其执行异议的申请没有超期。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不仅对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异议,而且对执行结案行为亦提出异议,成华法院(2021)川0108执异438号执行裁定未审查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未审查案涉银行存单由谁持有、民事调解协议达成后相关履行情况、原因,执行完毕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时间等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重新审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执异438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争
审判员 何云鹏
审判员 周 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