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成都成华棚户区某某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08行初177号

原告:**,男,回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成亮,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泰路33号。

负责人:马健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成华棚户区**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一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胡生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一,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林,男,回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及第三人成都成华棚户区**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林确认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石俊峰

审判员  王 蕊

审判员  李月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寇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