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108行初45号
原告:***,女,汉族,1948年8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泰路33号。
负责人:马健伟,局长。
第三人:成都成华棚户区**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一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胡生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及第三人成都成华棚户区**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模拟搬迁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石俊峰
审判员 王 蕊
审判员 李月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寇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