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5834号
原告:**1,女,汉族,1953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2,女,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3,女,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一,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1、**2与被告**3、第三人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后,原告**1、**2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1、**2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诉。
审判员 袁跃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