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

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34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城。

被执行人: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郑锦星。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121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20)闽0121执34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必慧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毛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辉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