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

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与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1民初2975号

原告: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2#楼13层10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伟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张秀珍,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旗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郑锦星。

原告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政工贸公司)立即向海西环保公司支付1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2.判令由路政工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1日,海西环保公司与路政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垃圾清运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如下:(1)路政工贸公司将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小后山路76号(环球盛世电商产业园)的垃圾清运服务承包给海西环保公司;(2)服务期限为1年,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路政工贸公司通知海西环保公司续签本协议。如若路政工贸公司未通知海西环保公司,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海西环保公司接到路政工贸公司通知7天内未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3)清运垃圾服务费为5,000元/月,按月结算,海西环保公司每月5日前开具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路政工贸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清运费用。路政工贸公司应按时支付清运费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1天,须向海西环保公司支付1%的滞纳金。此外,协议还对双方权利和义务、争议的解决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协议签订之后,海西环保公司依约为路政工贸公司提供相应的垃圾清运服务。协议期限届满后,路政工贸公司与海西环保公司协商续签协议事宜,双方同意原协议顺延。因环球盛世电商产业园垃圾清运项目需要招投标,路政工贸公司提出不能再续签合同,海西环保公司提供垃圾清运服务至2019年5月,而路政工贸公司尚欠海西环保公司垃圾清运费用1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海西环保公司曾屡次向路政工贸公司催讨,但均未果。综上,海西环保公司与路政工贸公司签订的《垃圾清运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路政工贸公司至今仍拖欠垃圾清运费用10,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1日,路政工贸公司(甲方)与海西环保公司(乙方)签订《垃圾清运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约定如下:1.清运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小后山路76号(环球盛世电商产业园)的生活垃圾;2.协议有效期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本协议。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3.垃圾清运服务费为5,000元/月,按月结算,乙方每月5日前开具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甲方应于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清运费用。甲方应按时支付清运费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1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1%的滞纳金。协议签订之后,海西环保公司依约为路政工贸公司提供相应的垃圾清运服务。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海西环保公司出具了1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总计78,333.33元,发票中购买方名称为路政工贸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垃圾清运服务费”或“生活服务*清运服务费”。2020年1月17日,海西环保公司向路政工贸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讨服务费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2018年3月21日,路政工贸公司与海西环保公司签订的《垃圾清运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海西环保公司已依约提供了垃圾清运服务,垃圾清运服务费总计为78,333.33元。路政工贸公司仅支付了68,333.33元,尚欠垃圾清运服务费10,000元未支付,海西环保公司要求路政工贸公司立即向其支付所欠垃圾清运服务费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海西环保公司依《垃圾清运服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路政工贸公司支付滞纳金,因滞纳金属于行政责任形式,而本案原、被告双方间的行为系民事行为,故该滞纳金应视为违约金。由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海西环保公司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并从2019年6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该项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路政工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海西环保有限公司垃圾清运费1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至还清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由福建路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林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颖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