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7民初2168号
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0358522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2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021099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亚亚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