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316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724992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河南格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申请人:***,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年14日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申请人:**,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申请人:**,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申请人:****,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豫0182民初31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融机构存款818912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金融机构存款818912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融机构存款8189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