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2703号
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河南格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团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垃圾处理中心。
住所地:西华县西淮路。
负责人:***。
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华县垃圾处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华县垃圾处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0元,退还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90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