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0182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岳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女,199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6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车款为416108.66元和案件受理费8790元,保全费4397元及违约金10000元。
本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协议支付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车款为381187元及已缴纳案件执行费6489元。故(2020)豫01民终67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