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7613号
申请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7249902X2。
法定代表人:张岳刚。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人:王海海,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申请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海海名下银行存款393884.2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海海名下银行存款393884.2元予以冻结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