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759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岳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河南格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申请人:王树伟,女,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豫0182民初75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树伟、***名下银行存款172801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树伟、***名下银行存款172801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树伟、***名下银行存款172801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国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