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7593号
申请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岳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可,河南格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申请人:王树伟,女,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树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王树伟、***名下银行存款172801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树伟、***名下银行存款172801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国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