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运路与荥贾路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7249902X2。
法定代表人:张岳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占,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王辉丽,女,汉族,1977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康梦祥,男,汉族,1993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张琳琳,女,汉族,1993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李园,男,汉族,1988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占、康梦祥、张琳琳、王辉丽、李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2执2035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7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百顺无存款。
三、2020年8月8日,前往南阳市扣押徐工挖掘机一辆至申请执行人处。
四、2020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0年8月24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邢向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