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与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08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38号9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80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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