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1民初720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开县东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富厚街48号。
法定代表人:田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开县东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曾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