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开发区玉苑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姜守欣,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一,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二,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193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审被告:张某,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审被告:李某,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北苑路258号。
负责人:李彭汶,经理。
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红旗路7-2号101。
负责人:欧善华,经理。
上诉人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昌邑市,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莱州市,本案应由昌邑市人民法院或者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产生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李景晓的住所地在山东省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的莱州市人民法院和事故发生地昌邑市人民法院虽也有管辖权,但并不影响平度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