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832号之一
原告: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开发区玉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80668003G。
法定代表人:姜守欣。
被告:寿光市华海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寿光市侯镇岔河路5公里沙路与大九路交叉口北1公里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77959551D。
法定代表人:王效玉。
原告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华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保全费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