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寿光市华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8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开发区玉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80668003G。
被申请人:寿光市华海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寿光市侯镇岔河路5公里沙路与大九路交叉口北1公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77959551D。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市华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鲁0783民初78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华海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21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19年11月27日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已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寿光市华海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218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洪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