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财保32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平度市。
申请人:**,女,汉族,现住平度市。
申请人:王凯奕,男,汉族,现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高文学,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金磊,男,汉族,现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莱州市开发区玉苑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姜守欣,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鲁F×××××/鲁F×××××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查封期间,未经法院书面准许,不得放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佳雨
[附注]:
1、就地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的,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2、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