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岩海建设资源有限公司、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保165号 申请人:山东岩海建设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岩海建设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岩海建设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鲁0691民初29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