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开发***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2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2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上诉人莱州市新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本次事故包含两次事故和两个事故责任。造成死亡的原因是第二次碰撞事故。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昌邑市人民法院或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按照管辖的相关规定对比诉讼法中其他相关规定,对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是有所倾向性的。由于青岛地区和山东各地区赔偿标准的差异,如果按照平度市人民法院的裁决驳回上诉人的异议申请,势必会加重上诉人的责任,显失公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案肇事司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平度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原审原告***、**、**、**、***、***选择向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