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绿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绿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德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绿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老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建保,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德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西三环路279号大学科技园12幢13层64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洛阳绿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9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故本案应移送至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郑州德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因其住所地在郑州高新区西三环路279号大学科技园12幢13层64号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