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绿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绿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德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绿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老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德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西**环路**号大学科技园**幢**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洛阳绿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9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故本案应移送至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郑州德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因其住所地在郑州高新区西**环路**号大学科技园**幢**层**号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