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上某某翱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2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田心社区沙盐路3018号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一期)A座6层A-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茶亭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机荷高速公路南侧龙泉科技工业园2栋202。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首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道38-40号金龙中心15楼0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八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上水新宝街2号嘉里货仓102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首泰国际有限公司、八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