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丰德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尔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3执105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路新秀村瑞斯大厦A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6332Y。
被执行人:深圳丰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天瑞工业园B区B3栋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7718630X。
被执行人深圳市卓尔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四区C1幢第二层东,组织机构代码691199898。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丰德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尔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周德发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粤0303民初19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43376.19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丰德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尔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扣划、冻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丰德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尔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玲
审判员郝江山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