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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和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4929号
原告深圳市九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栋,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和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永新县禾川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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