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12007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优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派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3290492(1/1)。
法定代表人:沈英超,优派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康顺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天鸿科技大厦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3910957A。
原告优派公司与被告康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优派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顺公司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优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康顺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康顺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储哲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