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瑞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新昌县瑞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昌县虹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24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瑞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723443-5),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36幢14号。
法定代表人:贾于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昌县虹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519106629),住所地: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319-1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瑞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虹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62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2017)浙062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9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虹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中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上网布控并纳入失信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并将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