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瑞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0624执恢409号
被罚款人:**中,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瑞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虹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中(系新昌县虹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中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