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腾龙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发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敖东乡大福村下湖沃平潭县敖东冷冻厂1幢。
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丰道1号。
申请执行人中发腾龙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78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丰道1号且在本院辖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发腾龙建设有限公司应向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综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发腾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川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