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金机电城A区三期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9168212。

法定代表人:许志然。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6民初1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116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王 丁 磊

审 判 员  邵 修 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