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3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金机电城A区三期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9168212。

法定代表人:许志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安徽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16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