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房(苏州)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房(苏州)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 2015-08-24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民初字第1502号
原告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华。
委托代理人王俊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雅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房(苏州)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委托代理人孙毅,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房(苏州)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64元,由原告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