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华。
被执行人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红。
申请人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22民初3687号民事判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8753元,缴纳执行费15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二、2019年9月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9月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11月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11月1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贾胜强
人民陪审员 尹志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