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3401-23402、23422-23424、23426、23428-23429、23432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各案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