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

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92民初1648号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顾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易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