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4民初1799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超杰,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