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48451、48452号
48451号案原告(48452号案被告):***,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芬(***之妻),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
48451号案被告(48452号案原告):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A座1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5181604N。
法定代表人:王更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通讯地址。
48452号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嫩妹,女,199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通讯地址。
***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30日受理后,本二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芬,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到庭参加诉讼。本二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答辩称,1.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73562.5元;2.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向***支付2016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597.7元;3.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向***支付2021年年终奖11666.67元;4.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向***支付2021年7月未足额支付年假工资3074.71元;5.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向***支付2021年7月未足额支付工作交接部分工资8609.2元。事实与理由:***不服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2021〕1077号裁决书中的裁决结果。***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为2016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31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无法证明***已休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年休假,且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2020年春节南方农村报人员动向》不足以证明本人2020年已休年休假。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资料可知,***2020年2月21夜离穗,30日返穗,共计8日而非9日;且8日分别为3日春节法定节假日,2日周末,2日补班,无法证明假期类型1日。按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有权要求按往年年终奖金额发放2021年年终奖。***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7月31日,但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未足额发放当月工资,根据以往平均工资以及2021-7绩效考核表可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未对年休假和工作交接期间出勤工资打分,即未核算年休假和工作交接期间出勤工资。
***答辩认为,一、关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主张其无须向***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劳动法,且其所引用的数据与事实不符。根据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系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享有经济补偿金。***实际入职时间是2016年7月15日,劳动关系存续期共计5年又16日,应支付5.5个月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为160500元÷12个月=13375元,经济补偿金应为5.5个月×13375元=73562.5元。二、关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主张其无需向***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应休带薪年假休假工资。其主张以实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主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已超过时效,系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2016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连贯存续5年又16日,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8月1日,本次仲裁全部内容均不超过仲裁时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年×5日/年=25日,***确认2021年7月19日至23日已休年休假5日,但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未支付该年休假工资,且2021年7月31日发放工资为6月工资,8月只发放7月绩效部分,并没有支付出勤工资。2021年2月7日至10日共4日虽然申请休年假,但是实际未休年休假,期间部门领导喻淑琴通过微信安排工作、***通过微信指导实习生杨依泓完成采访工作的聊天记录、采访现场照片,期间若干新闻稿件发布于南方+平台;综上***应享有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为20日,未支付的年休假工作为5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应该支付***年休假工资合计27994.19元。关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四、五项的诉讼请求是新增的诉讼请求,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新的诉讼请求与诉争高度一致,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答辩称,1.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65667元;2.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149.43元。事实与理由:***于2016年8月1日入职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处任经营岗。双方于2020年8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无试用期。2021年7月7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决定不再与***续订劳动合同,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该通知书并且同意不再续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8日,***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认为仲裁委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2021〕1077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错误。首先,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工资单,***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应以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实发工资计算,仲裁委核算***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金额有误,导致经济补偿金计算金额错误。其次,关于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委在裁决时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的年休假天数,不符合劳动争议一年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导致该项裁决结果错误。且***已实际休满全部应休年休假,仲裁委裁决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向***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一、***的第一、四、五项诉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依法予以驳回。二、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期满自然终止,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并非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依据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系因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并且***也同意不再续约,因此***认为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是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在仲裁阶段以及在2021年度的请假申请表上均确认入职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8月1日。现***又变更劳动合同关系起始日期,并在原仲裁请求的基础上增加诉求金额,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四、***已实际休满全部年休假,且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过一年仲裁时效,故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五、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属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范畴,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答辩人需要向***支付年终奖,故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年终奖。并且,***并未举证证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负有支付年终奖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六、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已经向***足额发放2021年7月份的工资,***要求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年假工资和工作交接工资于法于理无据。根据双方确认的***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工资单,***2021年7月份的税后工资金额为8759.65元,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全额发放。另***2021年7月份的绩效为税前5100元,因***申请专项扣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也已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全额发放。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在***在2021年7月享受年假期限正常发放工资,并无进行扣减。并且,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在合同终止前,***有义务继续为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在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正常工作并进行离职前的工作交接,避免影响日常经营。***现要求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年假工资和工作交接工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无试用期;基本工资2200元/月,工资最后支付至2021年6月;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7月30日。
2021年7月7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内容为:“***,我们双方于2020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31日期限届满,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2021年7月15日前到行政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021年8月2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一份,内容为:“***,身份证号码:,2016年7月15日入职,2021年7月31日合同期满,现已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完交接手续。”
《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记载:参保人***,缴费年月为2016年7月起,单位编号对应单位为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
***工资流水显示2020年7月8300元、8月9800元、9月11800元、10月11600元、11月8100元、12月10800元、2021年1月17100元、2月30800元(含年终奖20000元)、3月13100元、4月11200元、5月12300元、6月12700元。经核算***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3375元。
双方间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关于2020年春节放假调休时间,“1月24日-1月30日,共7天”,***“21日晚离穗,30日返穗”。
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年终奖争议,***作为申请人,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566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应休未休20天的年休假工资36230.0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年终奖11666.67元。”该委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2021〕10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5667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为6149.4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分别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首先,双方均确认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确认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主张其入职时间应为2016年7月15日,经本院审查***提供的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社保部门《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认定***的入职时间确为2016年7月15日。其次,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对计算***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3375元有异议,但其公司的理由认为应以实发工资额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再次,根据双方提供且经相对方确认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可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系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认定入职时间事实变更,***据此相应变更主张经济补偿金为73562.5元(13375元/月×5.5个月),该金额变更请求与原仲裁请求的确存在不可分性,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主张其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为20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提供《南方农村报员工请假申请表》予以证明,虽***陈述其不确认2021年2月年休假情况,但未能提供销假证明或其他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此,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15日入职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工作,***自2017年7月15日起享受年休假,***诉求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年休假工资,属于自身权利处分,其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年休假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应享有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5日(计算方式:153日÷365日×5日+5日×2+212日÷365日×5日-9日),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应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为6149.43元(计算公式:13375元÷21.75日×5日×200%)。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核定为准。至于***劳动关系连贯存续,该项请求未超过相关时效。
关于年终奖的问题。***主张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应支付其年终奖,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反驳,***亦陈述其在职期间未曾与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书面约定年终奖,亦不清楚年终奖如何计算,***应就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或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及年终奖的标准等事实举证,因其未能尽到举证责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
关于***主张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未足额支付年假工资3074.71元、2021年7月未足额支付工作交接部分工资8609.2元二项请求,因不属于不可分性诉请范围,未依法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故本案不予处理,***可另循合法途径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3562.5元。
二、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149.4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8451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已预交),由***负担。48452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范卫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蔡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