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0058、10059号
上诉人(48451号案被告、48452号案原告):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王更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员工。
被上诉人(48451号案原告、48452号案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芬,系***配偶。
上诉人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8451、48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徐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2.改判南方公司无需向***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3562.5元;3.改判南方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149.43元;4.两案一审、二审全部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导致经济补偿金计算错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应当以南方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发放给***的工资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即以双方确认的***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工资单最后一栏“实发合计”金额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应为:121345.84元÷12个月=10112.15元。(二)一审判决遗漏查明***已实际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导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错误。南方公司在仲裁阶段和一审诉讼中均提交了***的实际休假情况证据。***除了在2021年2月和2021年7月享受年休假合计9天外,还确认了其本人在2020年1月21日晚离穗,直至1月30日才返穗。结合2020年度国务院的春节法定节假日安排,自1月24日(除夕)起才是春节假期,***1月22日、1月23日2天并不在工作地广州。***在微信工作群中自行提出休假时间,该时间段中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且不在工作地的应当视为***已实际享受了年休假2天。故***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合计已休年休假应为11天。
***答辩称,不同意南方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方公司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73562.5元;2.南方公司向***支付2016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597.7元;3.南方公司向***支付2021年年终奖11666.67元;4.南方公司向***支付2021年7月未足额支付年假工资3074.71元;5.南方公司向***支付2021年7月未足额支付工作交接部分工资8609.2元。
南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方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65667元;2.南方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149.43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南方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3562.5元。二、南方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149.43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南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8451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已预交),由***负担。48452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南方公司已预交),由南方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二审庭询中明确其2020年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10974.3元,南方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南方公司要求按照***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按照***离职前的应发工资核算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南方公司在劳动仲裁和一审中均提出了仲裁时效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在2021年申请2018年和201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均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故本院仅对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进行核算。***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未休年休假为2天(212天/366天×5天),南方公司以***在春节前离穗来主张***已休年休假2天,但离穗不能等同于就是休年假,南方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20年应发月平均工资为10974.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018.26元(10974.3元÷21.75天×2天×200%)。
综上所述,南方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8451、484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8451、484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8451、484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18.26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元,分别由***、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泽如
邱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