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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7151号 原告: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229号天华广场城市综合体商业办公综合楼1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方农村报经营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