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岑巩县人民医院、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88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吕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岑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新兴思州路。
法定代表人:杨忠。
被申请人: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文明星。
申请人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岑巩县人民医院、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沪0115民初688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424,829.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岑巩县人民医院、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岑巩县人民医院、贵州思州润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婧
审 判 员  黄宗琴
人民陪审员  程 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